问题描述:
[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
下一篇: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
- 我要回答: 网友(3.145.12.100)
- 热门题目: 1.按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 3.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