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我出口人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人,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信用证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付款交单付款。我出口人委托当地 银行转托进口国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人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人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我出口人为受益人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 后,A银行根据进口人按即期D/P支付的50%货款将全部货运单据交给了进口人,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与此同时,对我出口人开立的汇票作 了承兑。嗣后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以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出口人逐以货物已被进口人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人追偿尚余的原信用证项下 的50%货款。进口人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而拒不偿付。为此,我出口人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判决?在这笔交易中,我出口人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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