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2014年7月28日,陈杰、韩达、王雅(均为化名)三人赶到沈阳仙桃机场,准备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从沈阳飞往石家庄。得知韩达、王雅为艾滋病人后,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向上海总部请示,被告知:“公司有规定,不承运艾滋病患者。”经协商,工作人员要求他们三人中不是艾滋病患者的陈杰提供健康证明,但机场医务室工作人员告诉陈杰:“无需开具这样的证明,艾滋病患者,可以乘坐飞机。”由于协商不成,工作人员强行删除了陈杰、韩述和王雅的机票信息,致三人未能搭乘飞机。 8月14日,陈杰、韩达、王雅三人委托律师,向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请问该航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陈杰、韩达与王雅的哪些基本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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