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进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商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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