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王某提出的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否有依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的是()。
下一篇:王某原为某国营企业的员工,与国营企业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国营企业曾出资对王某进行过培训,双方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并约定了违约的赔偿责任。服务期内,该国营企业与某外资企业合资,改制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更名的相关手续。改制后,王某向合资企业表示( )由于企业性质、企业名称都已不是原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导致原劳动合同实际解除。由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在企业方,因此合资企业应当办理退工手续并支付其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资企业则表示,服务期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如果王某离职是违约行为,非但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合资企业提出的服务期协议继续履行是否有依据?为什么?若王某离职,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 我要回答: 网友(3.143.237.203)
- 热门题目: 1.反诉状的内容一般包括哪几个部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 3.日本的集体谈判在日本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