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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建造一套大型的流水线。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2年12月 31日,但双方并未约定利息的支付期限。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1年9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500万元增加到10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2003年3月31日,仍然没有约定利息支付期限,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后经银行查明,A公司准备将该批借款全部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银行要求企业立即改正,企业出于无奈只好放弃建造福利设施,重新构建流水线。 另外,银行要求A公司每季度支付利息,A公司认为合同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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