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填空]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11年5月在对天地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天地公司报送的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总额为26888万元。 ()至检查时止,天地公司董事会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先后为下列公司提供了担保:①2011年1月,为天地公司持股55%的甲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甲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显示:总资产为8600万元,净资产为2200万元。②2011年2月,为天地公司持股45%的乙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③2011年3月,为控股股东丙公司向他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提供总额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天地公司报送的2010年年度报告仅披露了公司前5大股东持股情况,而未披露其他股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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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拟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办公家具,授权本单位员工李某携带一张记载有本单位签章、出票日为2001年5月9日、票面金额为18万元的转账支票(同城使用,下同)前往采购。5月10日李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价值18万元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 )甲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以支票方式一次付款;乙公司应当在6月10日前向甲公司交付所购全部家具。李某在向乙公司交付支票时,声明该支票未记载收款人,由乙公司自己填写。乙公司在收到该支票后,未在该支票收款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而是直接在该栏目将收款人填写为丙公司,于5月12日将该支票交给丙公司,由丙公司存入其开立账户的丁银行,以便利用丙公司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为此,丙公司将按照支票金额的5%提取管理费。 5月15日,丁银行通知丙公司,其存入的上述支票的款项已于5月14日到账,但却不能支取使用,主要原因是( )该支票上记载有在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家具之次日,持票人才能支取使
下一篇:甲、乙、丙系三兄妹。2006年父母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处, 由甲居住。2007年1月,甲持房屋产权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将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07年9月,甲将该房屋卖给丁,丁付给甲房款60万元。丁取得该房屋产权证。2008年,乙、丙知道此事后,即向丁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归甲、乙、丙三人共有,甲无权卖出房屋,要求收回房屋。经查,丁并不知道该房为甲、乙、丙三人所有。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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