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根据《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闽交政法[2008]9号>总则的规定不属于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节有()
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运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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