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假设25岁的中国公民甲和19岁的B国公民乙于B国依B国法规定的条件缔结了婚姻,婚后住所设在B国。1995年,甲回中国家乡D地探亲,途径中国C地时突发急病,生命垂危。甲在中国E地有个人财产100万元人民币。甲死后,乙和甲父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丙向中国法院提出:其子和乙结婚时乙未达到中国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因此其子和乙的婚姻无效,乙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而乙则提出:她与甲结婚时的年龄符合B国法的规定,因而婚姻是有效的。关于该婚姻有效性问题,谁的主张能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得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下一篇: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过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 我要回答: 网友(18.225.195.4)
- 热门题目: 1.简述南南合作的基础和实质 2.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是()。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