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赵某于2018年4月1日与侯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1年到期还钱。至2019年4月1日,赵某未按期还本付息,这一期间侯某在境外考察,也一直未向赵某主张权利。2019年6月15日,侯某回国,向赵某催讨欠款,赵某明确告知侯某,其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根据有关规定,侯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前
B.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1日前
C.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前
D.自2019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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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 2016 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 万元,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的应税所得为 150 万元,该项所得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40 万元。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30 万元。甲公司汇算清缴 2016 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的税款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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