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年5 月8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其可提供一台咖啡机,请乙公司报价。5 月10 日乙公司复函表示愿以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5 月12 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 万元,5 月30 日前回复有效。乙公司于5 月20 日复函称愿以5.5 万元购买一台,甲公司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公司反悔,于5 月26 日发函称同意甲公司当初6 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甲公司5 月8 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公司5 月10 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公司5 月12 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公司5 月26 日的发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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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A.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B.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 个月 C.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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