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填空]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1998年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中的死亡保险,期限10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 我要回答: 网友(3.149.214.104)
- 热门题目: 1.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 2.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 3.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