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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简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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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是由宪法委员会负责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的。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和财政独立权。
我国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1982年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又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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