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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1年9月8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 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 。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 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 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同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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