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北京市的甲公司与河北省的乙公司在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华北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甲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在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可以裁定()
A.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B.不予受理乙公司的起诉
C.本法院有管辖权
D.甲公司的异议成立,并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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