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自1992年冬天开始染上赌博。1993年9月2日李某输了钱,待朋友散去以后,遂产生盗窃心理。凌晨3时许,发现一小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香烟、皮夹克和少量现金,共计价值2100元。李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数额过高,量刑过重。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判定:所盗赃物,经重新核价,其价值不是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2300。于是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查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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