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人股。后查明丙某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甲、乙、丙、丁四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B.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丙某有财产时补足
C.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丙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由甲、乙、丁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当甲企业以分立或合并的方式改组,其无形资产产权归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有权有偿或无偿使用该无形资产。()
下一篇: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根据规定,其职工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 我要回答: 网友(18.223.237.246)
- 热门题目: 1.根据新股上网竞价发行程序,新 2.下列关于每股收益的说法中,错 3.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