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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单选] 案例:1990年下半年至1993年底,某县农民胡道秀以“打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资金链断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会款”未还。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道秀归还“会款”,并要求对胡道秀家居住的3间房屋予以保全。 法院在保全时发现: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将一间房赠与其外甥;另一间房按市价卖与案外人李海波,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于是,金立富等15人又提出诉请,请求撤销胡道秀与其外甥的赠与行为和胡道秀与李海波的买卖行为,追回房产。问:胡道秀与第三人李海波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
A.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无效 B.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可撤销 C.价格正常但损害债务人利益,无效 D.第三人李海波无恶意,不属撤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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