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 我要回答: 网友(18.223.209.129)
- 热门题目: 1.甲公司于2004年注册了“柠 2.金牛产品和明星产品通常会产生 3.非正式组织是资源性质的,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