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若李四与王五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李四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对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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