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填空]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实收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201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甲公司于2017年3月18日召开了2016年度股东大会,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甲公司对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在股东大会进行该项表决时乙公司未参与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73%获得通过。()甲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6年年度亏损60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法定公积金400万元和资本公积金200万元弥补亏损。()甲公司财务部经理刘某2017年2月辞职离任,2017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的10%。甲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为其控股股东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下一篇: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并以其持有的A银行5万股股票为A银行设定质押,A银行接受该项质押并提供借款。甲公司和A银行之间的质押借款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制度。
- 我要回答: 网友(3.145.63.33)
- 热门题目: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2.我国对合同权利转让采取的是( 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