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矿山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
A.造成重伤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B.造成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C.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D.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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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刑法》第139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中,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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