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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学习《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三十日 B.六十日 C.九十日 D.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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