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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1年4月1日,上市甲公司进行重组,并公布重组方案,其要点如下:①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也包括负债,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甲公司最大股东乙;②乙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28%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作价1000万元;③丙将其所持有的丁公司100%股份作价1000万元,用于向乙支付股份转让价款;④乙将受让的丁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用于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⑤甲公司在取得丁公司100%的股份后,将丁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丁公司,将甲公司改名为丙公司。 5月5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甲回避表决和一名持1%的股东戊投反对票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戊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乙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丙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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