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2012年3月,宋某与金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但该企业成立后不久即陷入经营困境,至2012年6月1日,已欠银行贷款12万元。2012年6月2日,宋某的朋友刘某入伙。 刘某人伙后,金某因其故意行为给合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对此,宋某和刘某决定将金某从合伙企业中除名。关于此次除名的说法错误的是()。
A.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金某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除名即生效
C.金某如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D.除名生效后,金某退伙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 我要回答: 网友(3.145.97.17)
- 热门题目: 1.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 2.刘某是精神病患者,在其妻的陪 3.下列关于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