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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某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食品公司”),欲上一条新式食品生产线,急需一台关键设备,便与某食品机械研究所(以下简称为“机械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新式食品料理机的研制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食品公司提供有关技术参数和原始资料,并支付实验开发所需经费和报酬100万元;机械研究所应于8个月内完成研制,提交料理机及有关技术资料,并保证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而且应负责安装、调试直至顺利投产。合同订立后,机械研究所将该项研制开发工作交给本所高级工程师张某完成。张某经过近8个月时间的刻苦攻关,终于完成研制任务。经生产检验,大部分技术指标超过了同类进口机械的水平,使食品公司因此获得比较高的经济效益。但是,不久食品公司发现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张某将此项研究成果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了专利,于是食品公司将此事通知机械研究所,要求张某撤回专利申请,认为该项技术成果是食品公司委托机械研究所开发完成的,食品公司提供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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