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案情:某百货公司是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自然人股东设立。两个股东,一个为执行董事,一个为财务负责人,其中执行董事兼任监事。该公司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丁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此时,丁某买回的一批服装正欲卖出,上任后未经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该百货公司签订了合同,以公司名义买下了该批服装,总价款达12.5万元,占用了公司的大量流动资金。后该批服装由于数量过多且款式陈旧而积压,致使该公司下半年的投资计划流产,大量的购货合同难以履行。公司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某赔偿经济损失。丁某认为:他是公司的经营主管,有权同任何人签订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公司起诉他是没有任何道理的。问题: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任监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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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一技术难题始终无法解决,遂向乙公司提供材料,希望乙公司能提出评估意见,如果评估的结果表明这一难题是无法逾越的,甲将放弃这个计划,继而开发别的市场。乙经过科学的分析得出结论,此问题在目前将无法解决,甲应该放弃自己原来的市场计划。甲经过比较,采取了乙的意见,但是,一个月以后丙公司却将这个技术难题解决,甲由于采用较高成本的原料遭受较大损失,且从乙公布的资料中表明,甲的试验数据已经非常接近,只要再坚持一周左右就可完成。甲要求乙赔偿,问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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