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依职权审查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引人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审查
B.无效宣告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但该权利要求因不清楚而无法确定其保护范围,从而不存在审查创造性的基础,在此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引人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C.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认定技术手段是否为公知常识,并可以引人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D.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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