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A.净含量
B.种类
C.重量
D.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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