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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甲公司在2×17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6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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