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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3年9月,某市税务局北郊征收处查实李某在2012年3月~2013年3月间,无照经营打包带、钢材等业务,销售额34357.65元,从未申报纳税。据此,北郊征收处于2013年10月10日对李某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要求按临时经营对其补税4239.88元,罚款500元,限次日缴纳。李某未缴税款,仅缴纳罚款500元。 10月23日,征收处提请公安部门依法到李的家中扣押了彩电、收录机,并开具了凭证(非省局统一制定的暂留实物的文书),限李某于10月25日前缴清税款。李某仍拒不缴税。李某决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本案例分析,税务师事务所是否接受代理复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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