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吴老师哪些做法不正确?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给某某收的信件。吴老师便拆阅了此信,发现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其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做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请问:吴老师哪些做法不正确?阐述你的判断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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