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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2005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2005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2005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5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5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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