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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2011年3月开始销售其开发的住宅小区,并在媒体上发布销售广告。其广告内容大致如下: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环境优美,绿化率为60%,设施齐全,并且设有托儿所”。由于绿化率和入学的便利条件,该小区房价虽然比一般楼盘高,但仍被抢购一空。2011年6月15日,该小区交付业主使用,业主们入住后发生了下列事件: ()乙的儿子刚刚3岁,夫妻两人要工作,孩子很需要人照顾。当初正是看中广告所称的托儿所,才买下该小区的房子,但是人住后,始终未找到该托儿所。乙多次催问无果后,终将儿子送入较远的托儿所,为此乙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以“设有托儿所”一事并未纳入购房合同,不具有约束力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丙将其所购房屋出租给丁使用,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合同中约定:房屋租金为3500元/月,按季预付,物业费由丁缴纳。丁租下该房屋后,由于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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