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1998年,某种子公司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报了小麦的产地检疫。但经检疫机构了解和核实,该公司申请检疫的小麦不是其公司的,而是另外一家种子公司的。为严肃检疫管理,检疫机构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该种子公司处罚?如果处罚,应当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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