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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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某家电销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H型空调80台,每台含税价款2925元;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同型号空调20台,每台旧空调作价585元,实际每台收取款项2340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当月上述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元。
下一篇:下列各项中,应当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有()。 A.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因安全事故连续停工4个月的借款费用 B.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C.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 D.固定资产的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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