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填空]
2017年3月5日,甲上市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票面利率区间为4.8%~5.6%。()发行人最近一期期末的净资产为680042.72万元;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10058.74万元;本次发行为发行人首次发行公司债券。()经乙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发行对象包括持有债券登记机构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本次债券发行由主承销商丙证券公司和丁证券公司组建承销团承销,本期债券认购金额不足10亿元的部分,全部由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本次发行已于2016年8月28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于2016年9月17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2017年2月12日,中国证监会[2017]×××号文件核准发行。本次发行是否有必要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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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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