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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填空] 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均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约李某,甲和乙都同意,但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李某因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同意,但言明丙只能将自己入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李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亏本生意,丙要承担亏损责任。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李某可否当合伙人为什么 ()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该分配给丙 ()丙是否应对李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做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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