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2009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9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9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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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2009年10月,甲公司与刘某等签订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工资1250元,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2010年,公司的产品销路遇到困难,经济效益受到影响。公司为摆脱2010年6月决定,凡是本公司的职工,今后每月工资以人民币支付部分比以前减少500元,没有支付的部分以本公司的产品补齐。刘某等人均是从农村招来的职工,家境贫困急需要用钱,要求公司按原来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公司不同意,遂发生争议。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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