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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枇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200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辨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套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一种,不构成侵权。 问: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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