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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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21国内A银行收到出口商交来的一套出口单据,金额为USD385000.00,开证行为某国B银行,经审单,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信用证明确规定受《UCP600》约束,A银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6月18日,A银行收到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理由如下:()检验证书没有显示收货人名称,构成不符点,并造成该货不能通关。()开证行不允许在检验证书下不显示收货人的名称。请问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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