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单选]
1998年7月8日,陈某带着9岁的侄儿小陈到体育馆去学游泳。因陈某疏于照顾致使小陈溺水,送至医院后小陈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至诉讼时仍在医院治疗,为抢救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8.17万元。1998年,小陈的父母以小陈及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体育馆、陈某,要求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为体育馆已配备了相应的救生器材,尽到救助义务,不承担责任。陈某疏于监管,造成小陈在深水区溺水,应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由其赔偿原告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原告又主动撤回上诉。此时,法院如果发现以下哪些情况则应当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A.有证据证明体育馆并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器材
B.本案中关于认定陈某责任的法律法规适用错误
C.原审法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D.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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