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日本A公司因生产急需一批产品,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产品上拥有的技术已在中国取得专利权)。交易完成后,A公司又与新加坡C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将上述合同产品转售予C公司,但该产品拥有的技术已被他人在新加坡申请并获得专利权。因此,新加坡专利权人对A公司、B公司及C公司提起共同侵权之诉。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公司能否进行免责抗辩,为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提供信贷出口的总渠道。()
下一篇: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包括()
- 我要回答: 网友(3.149.251.26)
- 热门题目: 1.我国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对外出口 2.在()方式下,出口商开具的汇 3.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