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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02年10月,某县新建派出所在查赌过程中抓获张强等5人聚赌,张强等人被抓到派出所后,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与合同民警顾某发生口角,顾某与另一合同民警李明将张强带入一间无人的办公室,用电警棍、皮带殴打了张强半个多小时,造成多处软组织损伤,肾挫伤。当晚县公安局对张强作出拘留7天,罚款1500元的决定。张强在被释放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1500元。 问:派出所雇佣的合同民警的职务违法行为,某县公安局是否应负赔偿责任?构成国家赔偿责任要件之一的职务行为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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