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货款支付采用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出口方将第一批货物发运到买方后,买方随即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买方提回货物后跟单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买方便要求开证行告知他的议付行对卖方的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再议付。银行未予理睬,随后议付行依然对卖方的第二批货物的货运单据办理了议付。当付款行在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问银行处理买方请求的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办理此笔业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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