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多选]
王某与B公司于200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的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2007年王某被公司选中参加了某特殊职业技能培训,为此公司花费培训费3000元,王某参加培训的差旅费2000元,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至少应当为B公司服务五年,如果由于王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王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B公司违约金8000元。针对2007年王某与B公司订立的培训合同,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A.只有培训费3000元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差旅费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B.培训费和参加培训的差旅费都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是应当逐年分摊
C.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法定不能超过3年
D.双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不合法,并不是所有王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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