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多选]
张某于200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上述申请于2010年3月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和b。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d。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e。5.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和f。”胡某于2011年3月1日提出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张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意见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b和d”
B.在权利要求1不作修改的情况下,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影机,还包括特征c和e”
C.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摄影机,其特征为a、b、c和e”,删除权利要求2至4
D.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照相机,其特征为a、b和f”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甲的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豆浆机,……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豆浆机,……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豆浆机,……”乙于2010年2月3日对该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并告知了口头审理的时间。在甲采取了仅删除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的情形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乙提交的下列证据哪些不予考虑?
下一篇:下列关于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修改专利文件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我要回答: 网友(216.73.216.136)
- 热门题目: 1.《租赁合同》经我方与租户签字 2.根据集团资产证券化回报率的要 3.在企划活动开展时,企划礼品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