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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问答] 2010年10月3日,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公司的到期欠款50万元,遂向乙公司请求将还款日期延期至2011年2月3日,并将属于甲公司的房屋和办公设备作抵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以书面形式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将抵押的房屋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为1年;并将用于抵押的办公设备出租给丁公司,租期为3个月。 2010年12月15日,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房屋。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房屋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的租金,丙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2011年2月3日,甲公司仍无力偿还乙公司债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后得知:甲公司出资50万元设立的子公司庚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80万元,尚未偿还。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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