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王某因其女友不愿与他恋爱而毁了女友的容貌。在法庭辩沦中,公诉人分析王某的犯罪思想时指出,王某在日记中多次写到要用各种手段报复其女友,可见他早已萌发了犯罪思想。王某的辩护律师马上辩护说:“公诉人不应把日记里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思想犯罪!”公诉人也当即反驳:“我说的是犯罪思想,而不是思想犯罪,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思想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状态,这是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不考虑它就无法弄清楚其犯罪动机和目的,也就难以确定其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我们怎能因废除思想犯罪而否定研究犯罪思想呢?”辩护律师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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