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问答]
某汽车装配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汽车装配厂提供仓库,并负责为其保管一批汽车配件,期限是1994年4月15日至1995年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仓储公司清理了合同指定的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仓储要求。1994年3月17日,仓储公司通知汽车装配厂仓库已清理好,可以送货人库。而汽车装配厂却表示自己已找到了更便宜的仓库,要求仓储公司降低仓储费。遭到拒绝后,汽车装配厂则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方的仓库。4月5日,仓储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汽车装配厂答辩说,还没有到合同的履行时间,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 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仓储公司的诉讼请求。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参考答案:查看无
答案解析:无
☆收藏
答案解析:无
☆收藏
上一篇:()负责对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通过制定方针、政策和规章等对司法行政工作实行间接管理。
下一篇:新时期的爱国主义必须坚持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的统一,把什么放在突出位置()
- 我要回答: 网友(18.188.140.232)
- 热门题目: 1.()负责组织协调银监会机关各 2.在对待传统道德的问题上,要反 3.下列国家,采用联邦制国家结构